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1日移送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25日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近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1日移送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25日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近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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