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王国云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由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王国云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王国华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刑不诉(2016)16号不起诉决定书对王国华作出不起诉决定。 |
犯罪嫌疑人王国云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由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王国云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王国华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刑不诉(2016)16号不起诉决定书对王国华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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