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4日,泾县人民检察院对原泾县稼祥中学教师金冠宝(案发时已退休)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于2015年5月5日决定对金冠宝刑事拘留,并于同年5月12日取保候审。 经侦查查明:金冠宝利用其担任泾县稼祥中学出纳,保管该校留守儿童服务中心资金及该校教辅材料折扣款之职务便利,将上述公款存入其个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户名:金冠宝,账号:603775015218630455)开设的账户中。金冠宝在2010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先后25次累计挪用公款859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其在2013年8月15日至9月9日期间挪用公款金额达到最高值190万元,累计获取收益43524.35元。 该案于2015年7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并于同年8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 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金冠宝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违法所得43524.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作出后,金冠宝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