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白江区检察院对一起开设赌场案嫌疑人陈某某、唐某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唐某等人租用青白江区红阳青江南路一铺面作为赌博场地,购买捕鱼机、“缺一门”等30座赌博机作为赌博工具,雇佣曾某等人作为赌场工作人员,利用赌博机以现金兑换赌分并以现金返还的方式经营赌场。经认定,上述查获器具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5年10月14日,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立赌博场所,提供赌博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