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原峨山县岔河乡林业工作站出纳矣春梅贪污案判决有果,峨山县人民法院以矣春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在2008年至2011年间,矣春梅利用担任峨山县岔河乡林业站出纳的职务便利,在经办2008年、2009年、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2009省级竹子产业项目和2007年、2008年竹藤产业项目国家林业补助资金兑付过程中,以虚假平账方式截留项目资金人民149792.57元,归其丈夫及个人使用。峨山县人民法院根据矣春梅的犯罪事实及《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判处矣春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