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沭阳县粮食购销总公司财务科副科长葛月林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法律链接: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