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28日对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2015年10月27日凌晨3时许,蒋剑(已起诉)在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某酒吧与被害人乌尔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蒋剑遂带领被告人张某某、郭某(在逃)、石某某(在逃)在川师大南门外的烧烤摊找到被害人乌尔某某,双方发生口角后蒋剑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乌尔某某左肩砍伤,被告人张某某用铁棒对被害人乌尔某某身体进行击打,造成其左肩胛骨骨折、左肩部锐器伤伴肌腱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并将铁棒丢弃。2016年1月22日22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7号川师大校园广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挡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