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7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杨井文认为村民高汉昌盖房侵犯了他家的宅基地,于酒后到正在建房的连丰乡友好村张央屯高汉昌家中阻挠施工并与刘庆双等人发生争执。在众人的劝说下杨井文与刘庆双重归于好同时留在现场帮忙施工。完工后,杨井文与刘庆双等人又在高汉昌家喝了较多的酒。当日19时左右,酒后又起怀恨之心的杨井友从家里拿了一把尖刀,在本屯村民董双喜家食杂店门前,用尖刀将刘庆双的下腹部扎伤后逃跑。经法医部门鉴定,刘庆双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残疾程度八级残。案发后我局工作人员辗转大庆安达等地于2016年4月13日在安达市一建筑工地内将犯罪嫌疑人杨井文抓获。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杨井文供述材料,被害人刘庆双陈述材料,证人林全、孙向伟、杨志、杨井友、周志田、董占江、薛勇证言,现场照片、法医鉴定文书,视频资料。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杨井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因犯罪嫌疑人杨井文可能再次逃跑,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五条之规定,特依法批准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