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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提起公诉的王金龙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判决情况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07
摘要:2015年9月6日,永登县公安局将王金龙、杨元平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赵晨江涉嫌运输毒品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我院于2016年1月22日将...

2015年9月6日,永登县公安局将王金龙、杨元平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赵晨江涉嫌运输毒品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我院于2016年1月22日将此案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4月13日,永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金龙、杨元平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赵晨江涉嫌运输毒品案。判处被告人王金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杨元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2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被告人赵晨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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