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6日,永登县公安局将王金龙、杨元平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赵晨江涉嫌运输毒品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我院于2016年1月22日将此案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4月13日,永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金龙、杨元平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赵晨江涉嫌运输毒品案。判处被告人王金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杨元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2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被告人赵晨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