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白江区检察院对一起开设赌场案嫌疑人何某某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铺面作为赌博场地,出资购买19台翻牌机和1台捕鱼机(共6座)作为赌博工具,并雇佣张某某等人从事为赌博人员上下分等事务,利用赌博工具以现金兑换赌分并以现金返还的方式经营赌场。经鉴定,上述机器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立赌博场所,提供赌博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