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日和4月1日,被告人付新国以还银行贷款和提新车为由用6张虚假的东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作抵押,先后两次向杨文华、杨忠安、梅军安借款共计192.4万元,后又向杨文华等人提供6张虚假的东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作抵押担保,在归还21.7万元欠款并将一辆货车作价11.5万元抵给杨文华后,拒不归还剩余欠款。 2015年6月9日,被告人付新国作为销售方与被害人祝新民签订以一辆解放牌车头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约定价款33.8万元,祝新民将10万元货款作为定金交付其后,其拿出9000元向开封三兴汽贸有限公司预定一辆标的车头,并将其余货款用于偿还其债务,祝新民要求提车时,其要求祝新民将剩余货款打到其账户,祝新民又将237700元货款打到其账户,合同到期,其拒不履行合同,又拒不归还货款,后失去联系。目前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