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28日对毛某某、刘某某、杨某盗窃案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5年4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成都市崇州市崇阳镇某楼房,使用万能钥匙加锡箔纸的方式打开了房门,将被害人尹某放在卧室内的一台灰黑色苹果平板电脑(型号:IPad AiR1 A1474 ,内存:32GB,鉴定价格为1200元)、一部银色苹果6手机(鉴定价格4000元),一台银色笔记本电脑(型号:MaC MD101 ,内存:4GB,鉴定价格4000元)盗走。后在成温邛高速文家场收费站出口处并民警挡获。2015年4月2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趁民警在办理交接过程时逃走。上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并害人。 2015年12月9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杨某来到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路某楼房,由被告人毛某某负责在楼下望风,被告人刘某某和杨某使用万能钥匙打开房门进入房间,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卧室梳妆台上的金属盒内的一条黄金项链(无法鉴定价格)盗走。后以121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平分并耗用。2015年12月24日16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青羊区黄金苑七组88号小区围墙外将被告人刘某某和杨某挡获。2015年12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其家人的劝说下投案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