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爱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天河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2003年1月,同案人邓家凤(已起诉)在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新城工业区二区成立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公司),从事朝阳凤酒生产、动植物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2014年3月,邓家凤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在本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1110房注册成立金凤公司广州燕岭分公司,在本市白云区怡新路13号成立“金凤商行”, 被告人邓家凤在其总公司和分公司都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年利率22%至24%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借款,或以认购金凤公司凤家酒到期后可以退回本金并获得25%增值利润的方式,与杨其芳、王仕英、谭昭等多名客户签订《借款协议》、《产品认购合同》,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群众的存款。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曾爱玲受邓家凤雇用,在金凤公司担任会计,负责收取客户的投资款及向客户发放利息。2015年4月28日,因无法按时还本付息,邓家凤召集客户到到本市天河区燕岭路新燕大厦16楼商讨还款事宜时被接警的民警抓获。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曾爱玲在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地铁站被民警抓获。经统计,邓家凤以金凤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人民币37688400元,其中受害人取回利息金额人民币1324012元,损失金额为人民币3636438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