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对梅宗华涉嫌行贿、受贿一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分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梅宗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梅宗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