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豫征在协助昭苏到人民政府从事昭苏县东城区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121.95亩集体土地办理虚假征地手续,骗取征地补偿款147.948万元,被告人王豫征实际所得139.348万元。2013年2014年征地期间,被告人王豫征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贿赂17万元。 该案由该县检察院于2015年8月24日以被告人王豫征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1月4日,昭苏县人民检察院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昭苏县人民法院圩2015年11月2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该案,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