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某某、余某某涉嫌盗窃,朱某某、葛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于2016年3月7日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