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9年5月至2013年7月间,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为了从**银行、**银行获得大量贷款,多次向**银行董事长、**银行董事长杨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子杨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77256677.22元。 1.2009年3月,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某为解决公司融资问题,通过朋友富某某介绍认识了杨某某。韩某某得知杨某某的父亲杨某某系**银行董事长后,为了能从**银行持续地获取贷款,向杨某某提出可赠送韩某某所经营的部分公司40%的股权,由二人合作经营汽车生意。杨某某将此事告知杨某某,杨某某与韩某某协商确定了杨某某入股的具体方式,并表示会对韩某某经营的公司从**银行贷款给予帮助。2009年5月至2010年8月间,被告人韩某某先后向杨某某行贿价值人民币8000000元的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0%股权,价值人民币11700000元的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0%股权,价值人民币12000000元的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0%股权,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的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0%股权,价值人民币40000元的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0%股权,累计行贿股权价值人民币51740000元。杨某某与韩某某并先后办理了五家公司的股权转让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杨某某成为上述公司的股东后,为了掩盖杨某某、杨某某不实际出资而收受干股的真相,经杨某某、韩某某协商并征得杨某某的同意,杨某某与韩某某经营的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9月22日、2013年3月30日补签了五份虚假的借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虚构了杨某某从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1740000元用于入股上述五家公司并以其所受让股权提供借款质押担保、以股权分红偿还借款的事实。 2013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对杨某某进行离任审计时,发现杨某某持有上述五家公司股份的问题。杨某某得知该消息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杨某某要求杨某某从上述五家公司退股,杨某某、韩某某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杨某某、杨某某收受的上述干股以人民币5174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韩某某经营的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2011年1月,杨某某和杨某某经过选择,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层**号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325.5平方米,购房款总价为人民币25046534元。2011年1月6日至17日间,杨某某支付了购房预付款人民币6100000元,并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因北京市的购房政策限制,杨某某无法办理按揭贷款,韩某某向杨某某提出由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杨某某支付购房尾款及配套税费,杨某某表示同意并将此事告知杨某某,杨某某亦表示同意。2012年3月27日,韩某某安排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开具了收款人为长青有限公司、转账金额为人民币19878304.02元的转账支票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向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借款单后,持该支票支付了购房尾款及配套税费。截止案发,杨某某、杨某某一直未向韩某某偿还该款项。 3.2009年8月,因包头**分公司使用虚假的汽车合格证从**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00000元的问题被审计机关发现,杨某某、杨某某联系包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曹某某求曹某某偿还贷款。曹某某表示无力还款,杨某某遂先后联系王某某、张某某、顾某某、张某某互相周转借款,帮助包头**公司偿还了100000000元贷款。 2010年11月初,因包头**公司无力偿还顾某某经营的北京**有限公司50000000元和张某某经营的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50000000元的债务,杨某某、杨某某与韩某某协商,要求韩某某以其经营的北京**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从**银行贷款50000000元帮助包头**公司偿还100000000元的债务。2010年11月2日至3日间,韩某某安排财务人员分别以北京**公司、赤峰**公司的名义从**银行分别贷款50000000元。按照杨某某、杨某某的安排,两笔贷款分别被转入北京**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2011年11月1日,包头**分公司偿还北京**公司人民币50000000元,北京**公司将该款用于向**银行偿还上述50000000元的贷款。2011年11月2日,北京**公司转入赤峰**公司的账户50000000元,赤峰**公司将该款用于向**银行偿还上述50000000元的贷款。 截止2011年11月2日,上述100000000元贷款的利息共计人民币7308373.2元。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间,杨某某安排**典当公司代北京**公司、赤峰**公司支付人民币1670000元,其余5638373.2元均由韩某某安排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公司、赤峰**公司支付。 (二)被告人韩某某伙同杨某某、杨某某挪用公款人民币1亿元 2009年8月,因包头**分公司使用虚假的汽车合格证从**银行贷款人民币1亿元的问题被审计机关发现,杨某某、杨某某联系包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曹某某,要求曹某某偿还贷款。曹某某表示无力还款,杨某某遂先后联系王某某、张某某、顾某某、张某某互相周转借款,帮助包头**分公司偿还了1亿元贷款。 2010年11月初,因包头**分公司无力偿还顾某某经营的北京**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和张某某经营的内蒙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的债务,杨某某、杨某某经过与韩某某协商,要求韩某某以其经营的北京**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各从**银行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帮助包头**公司偿还1亿元的债务。2010年11月2日至3日间,韩某某安排财务人员分别以北京**公司、赤峰**公司的名义分别从**银行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年利率7.228%。按照杨某某、杨某某的安排,两笔贷款分别被转入北京**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2011年11月1日,包头**分公司偿还北京**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北京**公司将该款用于向**银行偿还上述人民币5000万元的贷款。2011年11月2日,北京**公司转入赤峰**公司的账户人民币5000万元,赤峰**公司将该款用于向**银行偿还上述人民币5000万元的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