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21日对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6年1月7日10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与社区工作人员钟某某等人前往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琉璃村5组拆迁空地对违章自建窝棚处流动人员清查工作。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因对清查工作表示不满并说脏话,被害人李某某上前将其帽子和眼镜扔在地上,被告人王某某因此气急败坏,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际,用一把黑色刀柄的刀攻击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颈等部位,造成其脸部和头部刀伤,之后其被在场的工作人员合力制服。经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作案所用刀具已被扣押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