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21日对王某盗窃案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6年1月8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号牌川AT****克隆出租车将被害人张某送至成都市锦江区汇泉南路336号“镏金岁月”后门后,以自己的电话不能拨打为由而要求借用被害人张某的电话,被害人张某遂将自己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鉴定价格5214元;手机壳内有现金100元)递给被告人王某使用,其趁被害人张某下车等待不备之机,突然开车逃窜,将被害人张某被拖行一段距离后摔倒在地,造成其左手和左脸擦出血,左肩软组织挫伤。2016年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派出所自首,交代自己犯罪的事实。现金100元已耗用。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