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0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时某某伙同曾某某 (男,在逃)在本区龙泉街道驿马桥附近坐上被害人付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行至同安街道成渝高速路附近的一条公路上,二人强行把被害人付某某拖拽下车,由曾某某将付某某推倒在路边进行看守,犯罪嫌疑人时某某将电动三轮车驶离现场,后曾某某逃离现场。二人销赃获款500元后分赃耗用。经鉴定,被抢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700元。2015年10月21曰20时许,犯罪嫌疑人时某某伙同曾某某在本区龙泉街道驿马桥附近坐上被害人胡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向同安街道方向前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时某某强行驾驶该电动三轮车,并将胡某某赶至后座与曾某某坐在一起,曾某某使用拳头对被害人胡某某进行了殴打,并将胡某某随身携带的几十元现金及一部黑色华为手机抢走,随后使用胡某某的衣物对其实施捆绑并丢弃。二人将胡某某的电动三轮车骑走,销赃获款700元后耗用。经鉴定,被抢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00元,被抢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2015年11月5日,犯罪嫌疑人时某某被被害人付某某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经查后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月23日经法院公开审理判决时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