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至2015年初期间,李某某、曹某某等6人通过自制枪支,共向社会27人不等销售自制枪支32支,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泸县检察院于2015年12月9日依法向泸县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泸县法院对泸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6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曹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鲁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