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戚文利、满星萍、刘志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5•05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贺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戚文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二、被告人满星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人刘志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四、三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24704元,被告人戚文利违法犯罪所得413361.16元,被告人满星萍违法犯罪所得33500元,犯罪工具戚文利所有的白色VIVO牌手机、满星萍所有的白色小米牌手机,刘志斌所有的黑色仿苹果牌手机,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5月以后,被告人戚文利、满星萍、刘志斌分别被他人引诱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参加“以西部大开发”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每人缴纳3800元(1份)至33500元(10份)不等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模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传销申购资金不等获利。经过各自发展,被告人戚文利、满星萍、刘志斌在传销组织中均达到三级以上。被告人戚文利组织人员承担多个传销体系的申购、佩戴黄金标志(象征成功的黄金戒指、项链)、经理会议等管理职责,并收取管理费、风险备用金 。被告人满星萍负责填写申购单等资料,刘志斌负责收取申购钱款。 2015年5月,贺兰县公安局民警在县城某餐厅内一举查获数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骨干人员,成功侦破“5•05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事拘留戚文利、满星萍、刘志斌等人,其他参与人员移交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派员提前介入该案,同步审查该案证据并引导侦查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