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永军,现被桦甸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永军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 |
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永军,现被桦甸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永军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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