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渠某、孙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渠某、孙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渠某、孙某。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牛栏山”商标系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持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渠某、孙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通过网络低价购入大量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在徐州市丰县首羡镇、赵庄镇等地销售,共计1428箱,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10480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