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县人民检察院已收到朱君元、刘明国盗窃一案判决,上犹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赣07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朱君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刘明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已收到朱君元、刘明国盗窃一案判决,上犹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赣07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朱君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刘明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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