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4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以骗取票据承兑罪、诈骗罪提起公诉。 2015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虚构购销交易,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形式,在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槐北路支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200万元。 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在银行1000万元的承兑业务,需要垫资的名义,电话告知侯某某寻找700万元资金用于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保证金使用。侯某某遂将该笔业务介绍给李某某办理,后李某某将此事于被害人宋某某商议后,宋某某同意垫资700万元办理该业务。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害人宋某某及李某某等人赶至民生银行石家庄槐北路支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期间,被害人宋某某按照事先约定的垫资利润比例将6804000元转入李某某名下用于办理承兑汇票业务,后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刘某某系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企业石家庄铭润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并要求李某某将垫资款6804000元转至刘某某名下。旋即被告人杨某某安排刘某某、贾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