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浪某、王某乙为获取提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会员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已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反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浪某、王某乙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 日前,乌审旗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