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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诉的被告人费一峰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20
摘要:2016年4月15日,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费一峰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一审判决,法院以提供

2016年4月15日,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费一峰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一审判决,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被告人费一峰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费一峰通过QQ、淘宝旺旺等聊天工具联系买家,并使用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交易,向王某等人出售能非法控制手机信息系统的手机监控软件,从中非法获利。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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