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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秀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起公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19
摘要:2016年1月2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秀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天河法院进一步审理中。2001年至2011年期间,同...

2016年1月2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秀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天河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2001年至2011年期间,同案人赖达雄(已起诉)在本市天河区林和东路39-49号中旅商务大厦西塔22楼05、06室成立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人张秀琴及同案人胡启建、徐建标、蒋才元、郭凤超、唐小玲、庄里桂、班连芳、陈妙爱、陈翠霞(已判刑)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具备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向客户销售该公司旅游、保健产品,按照销售产品预收款16%至19%的比例向客户支付高额推广费,到期后还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此期间,先后向叶某某、何某某、钟某某等4844名客户,以签订《明骏产品购买合同》、《宣传推广合同》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38486716元、港币8802123元。经审计,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秀琴提成所得达人民币1506137.22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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