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徐高亮在其承包的沭阳县沭城镇沂淮防汛专用码头沙场内驾驶固定式塔吊进行卸沙作业时,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未安排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不慎将正在船舱进行清沙作业的刘宗宝头部撞伤,后刘宗宝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徐高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链接: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