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14日永登县公安局将姚俊俊、包万魁等四人盗窃一案移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我院依法于2015年12月22日对此案提起公诉。 2016年3月11日,永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姚俊俊、包万魁、张伟良、苏天生涉嫌盗窃一案,判处被告人姚俊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包万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伟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被告人苏天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