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8日,永登县公安局将任炯、任海亮、张海臣、任海红、许占稳涉嫌盗窃一案,胡正和涉嫌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我院于2015年11月10日将此案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3月21日,永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炯、任海亮、张海臣、任海红、许占稳涉嫌盗窃一案,胡正和涉嫌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任海亮、张海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任海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任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被告人许占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被告人胡正和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