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该区法院送达的一份《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一审以被告人倪某(男、现年24岁、湘潭县河口镇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多次纠集他人寻衅滋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撤销对倪某的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 案发前,这个与另一名在逃同伙居住于湘潭市某出租房内的倪某不务正业,在其租屋内存放有大量管制刀具,专事替人打架“了难”,自诩为电召即至的“湘潭地下110”!该涉恶首犯与其同伙屡屡犯案,最终在一次参与替人“蒙面”寻衅滋事犯案中,被负责审查起诉的雨湖检察官从案卷中三度“挖出”劣迹,且追诉漏罪2宗,为维护伟人故里的社会治安的稳定,除去一涉恶“毒瘤”! 事情的原委,还须从2015年3月13日,本案移送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初,这宗被本案被害人指证共有5人行凶,但另有2人为何却逍遥法外的蹊跷原委说起。 2014年11月11日的“马年光棍节”,时下为不少“80后”、“90后”年轻人所追崇的“狂欢之夜”,在该市某酒吧内发生了一宗被当地媒体广为报道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多人参与、且有2人“蒙面”作案的恶性寻衅滋事案件。经警方出警后,当场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 2015年3月,警方将该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看守所提审室,犯罪嫌疑人李某向检察官供述了案发当晚其到该酒吧玩,因被害人不慎撞了他一下,并对其所戴较粗的金项链说了句就像“狗链子”的嘲讽话,便与本案另2名犯罪嫌疑人胡某、鲁某,同时致电另2名“蒙面男子”共5人对其进行了追逐殴打,致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构成轻伤2级。作案后,5人分别驾车或徒步逃离现场。当检察官问及该2名“蒙面人”情况,李某却坚不吐实,并推诿是胡某的朋友。检察官凭经验,知道本案始作俑者李某怕再担罪责。于是,便采取攻心策略对李某晓以利害。在检察官耐心释法的开导下,李某在提审即将结束当口,终于承认2名“蒙面人”是其致电所邀,并表示愿意配合检察机关将其追诉归案。同年4月15日,检察机关依法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原来,警方在侦查此案之初,根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让上述3名犯罪嫌疑人对另2名“蒙面人”进行了辨认,因只有胡某一人指证成为“孤证”,所以暂不能将该2名“蒙面人”一并立案究办。而今,由于检察官的努力,得益于李某的指证以及相关手机通话记录使该2名“蒙面人”的真面目终于进入了警方视线!同年7月13日,2名神秘的“蒙面人”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倪某被公安机关立案抓获后(此时恰好倪某因涉另案在押),连同其2014年2月间伙同他人犯下的另一桩寻衅滋事罪行,与本案犯罪事实一同另案移送雨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另一名在逃“蒙面人”也在警方积极追捕中。同年7月22日,雨湖区人民法院对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李某、胡某、鲁某3名被告人也作出了有罪判决。 岂料,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另行审查倪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时又发现,倪某还涉嫌一宗聚众斗殴罪案,并了解到在“马年光棍节” 寻衅滋事案中,倪某与另一名在逃同伙之所以要“蒙面”,是因为此前2人借“湘潭地下110”之名,曾在本市以“电召即至”方式犯有他案,深恐在警方留有“案底”。本着除恶务尽!检察机关遂第2次将倪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同年9月,雨湖警方以倪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纠集他人2次寻衅滋事)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穷追不舍、案中挖案的雨湖检察官在审查中又再次发现倪某在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中,还涉嫌另一桩寻衅滋事罪,第3次退回要求雨湖警方补充侦查。在雨湖警方的全力侦查下,以倪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纠集他人3次寻衅滋事)将本案三度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2015年12月,检察机关最终以倪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定,倪某系多次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依法应在5年以上量刑,故同时撤销倪某的缓刑部分,对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 湘潭市欣慰地看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警言,在雨湖检察官们历时一年的“层层剥笋”之下,得以最终实现。至此,这个潜居在湘潭市区频频作案的所谓“地下110”首犯倪某,也为其嚣张的涉恶行为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