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黄长富、黄长鸿、黄长义、林贤强、黄健、胡延庆抢劫案,2015年7月24日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 一、被告人黄长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神,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被告人黄长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黄长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林贤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被告人黄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六、被告人胡延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七、被告人黄长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润隆、陆秋英经济损失人民币19910元(其中丧葬费18810元、交通费1100元)。 上述赔偿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人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被告人黄长富、黄长鸿、黄长义、林贤强、黄健、胡延庆退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润隆、陆秋英经济损失人民币2236元。 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长富使用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依法给予(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其他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2015年11月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