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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七人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诈骗罪一案已判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07
摘要:2014年10月31日安顺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将李某某等七人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诈骗罪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1年

    2014年10月31日安顺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将李某某等七人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诈骗罪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何某某等人在贵州省内多条高速路通过破坏高速路防护栏等方式多次引领大货车司机驶离高速公路偷逃过路费,并从中赚取大货车司机“通行费”。2012年9月7日李某某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刑事处罚,但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纠集本案其他被告人在贵州高速公路安顺、清镇、贵阳等路段向沿途货车驾驶员发放“胖子带路”的名片,并于2014年3月6日、3月16日、4月14日、4月21日凌晨等多次采取大货车在高速路上逆向行驶等方式,从其所破坏的高速路防护栏处驶离高速路,帮助大货车偷逃过路费,并从中收取大货车司机500-800元不等的好处费。同时,李某某还以倒卡方式帮助大货车司机杨某某偷逃高速过路费,并收取好处费。

    我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等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高速公路隔离栏及波形防护栏,并带领大货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其行为给正在高速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带来倾覆或者毁坏等不同程度的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次,按照国家规定车辆在高速路上通行应缴纳相应的高速路保养费和通行费,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带领大货车偷逃过路费,给国家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2015年4月24日,我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七人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西秀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8月18日对本案作出有罪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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