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范围内贩卖甲基苯丙胺,以贩养吸: 2015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以100元价格在宜宾市翠屏区酒都宾馆贩卖约0.3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邓某。2015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以100元价格在宜宾市翠屏区酒都宾馆附近贩卖约0.3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邓某。2015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以100元价格在宜宾市翠屏区酒都宾馆附近贩卖约0.3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邓某。2015年8月9日晚上,以100元价格在专署街79号7楼出租屋贩卖约0.3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王某某。2015年8月10日,民警在宜宾市翠屏区粮房街至冠英街口附近,从被告人邓某某身上查获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经称量重4.15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