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李某、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四次,共计1克左右,分别获利200余元: 2015年7月21日凌晨0点过,”宴遇酒吧”保安熊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称需要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给了被告人刘某某230元。被告人刘某某联系了被告人李某称需要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李某在宜宾市翠屏区”菲比酒吧”的卡座里向“松娃”(另案处理)购买了150元甲基苯丙胺 ,在“菲比酒吧”的厕所里面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宴遇酒吧”门口将该甲基苯丙胺给了熊某。 2、2015年7月23日晚上21时过,吸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称需要购买甲基苯丙胺,给了被告人李某某220元,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称需要购买180元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李某在宜宾市翠屏区“首席滨江路口”地下停车场向外号为“松娃”的人购买了150元甲基苯丙胺,在宜宾市翠屏区“菲比酒吧”厕所里以18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菲比酒吧”门口的街边将该甲基苯丙胺给了李某某。 3、2015年7月26日下午18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称需要购买甲基苯丙胺,在宜宾市翠屏区县府街给了被告人刘某某220元。被告人刘某某联系了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在宜宾市翠屏区衣服街口子上向外号为“松娃”的人购买了100元甲基苯丙胺,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衣服街将上述甲基苯丙胺给了李某某。 4、2015年7月27日晚上20时许,一名男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称需要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刘某某联系了被告人李健。被告人李某联系了外号为“松娃”的人要求购买100元的甲基苯丙胺,“松娃”将该甲基苯丙胺放在宜宾市翠屏区“菲比酒吧”厕所门口洗手台侧面挨着烟灰缸的缝隙里面,被告人李某将该甲基苯丙胺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县府街靠近衣服街的路口准备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电瓶车内搜出用一角钱人民币纸币包裹的一小包冰毒疑似物,经称重,净重为0.48克,经鉴定,该0.48克白色晶体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刘某某向民警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的电话号码,民警于同日在宜宾市翠屏区菲比酒吧楼下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