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互联网学会了用“金六福酒”灌装在“五粮液”酒瓶中冒充“五粮液”酒的方法。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在成都市金牛区“蓝水湾”小区2栋1单元10楼5号的出租房内,将“金六福”酒灌装到自己回收的空五粮液酒瓶之中冒充“五粮液”。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张某甲共计生产假冒的五粮液酒65箱零1瓶,其中60箱以每箱1800元之2000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乙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8000元。另外5箱零1瓶,在被告人张某甲金牛区“蓝水湾”小区出租房处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被告人张某乙在明知被告人张某甲所生产的酒是假冒的“五粮液”酒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并销售。在2015年2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乙以每瓶480元或580元的价格向李某共计销售122瓶(6瓶为一箱)假五粮液,销售金额58250元;在2015年4至5月期间,以每箱1800元的价格向安徽刘某某的妹妹销售30箱假五粮液,销售金额54000元;在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乙以每箱258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销售5箱假五粮液,销售金额12900元。被告人张某乙向他人销售上述假冒的五粮液,销售金额共计125150元。 经鉴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甲出租房处查获的“五粮液”酒,均系假冒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