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某、景某某在明知没有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过事先共谋,于2011年12月开始合伙从四川省西充县红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买烟花爆竹用于销售谋利。截至2013年初,二人共购进烟花爆竹20余万元进行销售。2013年底,被告人钟某某、景某某、曹某某三人经过事先共谋,分别每人出资5万元从四川省西充县红旗花炮厂购买烟花爆竹用于销售谋利,其中被告人钟某某负责联系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五粮液东大门玻璃厂内和方水井土地堂荣发食品厂内的仓库存储烟花爆竹并记账,被告人景某某负责联系购买烟花爆竹并联系销售,被告人曹某某负责送货收款。从2013年11月24日至2014年1月19日期间,三人在四川省西充县红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分三次购进共计157266元各类烟花爆竹到宜宾市翠屏区并进行销售。2014年1月19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五粮液东大门玻璃厂内、以及方水井土地堂荣发食品厂内共查获三被告人非法储存用于销售的烟花爆竹1023件,并当场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