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被告人袁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思坡乡天台村附近一带设立流动赌博场所,以每天300元雇佣被告人袁某某负责抽头,以每天100元雇佣李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搬运赌博所用桌椅,以每天100元雇佣周某、杨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场放哨,每次组织数十人进行用麻将牌“扎马股”赌博活动,以庄家赢1000元抽头50元从中渔利。同年7月,被告人张宜江、赵大勇先后参股赌场。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于2015年7月底分赃22000元,2015年8月11日分赃18000元。 2015年8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翠屏区天台村茶元组将正在将正在开设赌场的被告人袁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袁某某抓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