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宜豪公司和王爱东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2年7月,宜豪公司通过竞标取得宜城市政府YD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成交价1.28亿元人民币。宜豪公司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剩余的9800万元土地出让金未能按照缴纳。2013年1月,宜豪公司法人代表王爱东通过朋友找到程通公司,欲向该公司借款2000万元用于支付81号地的土地出让金。在达成借款意向后,宜豪公司伪造了81号地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作为担保,于2013年1月23日与程通公司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共借款2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使用期3个月。王爱东在获得借款后,在短期内将借款用于偿还自己的往来欠款,并没有用来缴纳81号地的土地出让金。合同到期后,宜豪公司一直没有偿还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