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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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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善乐受贿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07
摘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陈善乐立案侦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善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陈善乐,句容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2015年1月4日,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经查,2005年至2014年期间,陈善乐利用其先后担任句容市宝华镇镇长(兼任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副主任)、宝华镇党委书记(兼任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主任)、句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业务单位、人员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3.42万元,及美元9500元、欧元1千元、港币6万元,并为相关业务单位、人员谋取利益。2015年7月31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善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犯罪特点:1、受贿数额巨大,是典型的小官巨贪。陈善乐受贿案件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并且主要都是在其任职宝华镇期间收受的。仅仅一个正科级的干部,便能收受如此巨额的贿赂,是一种典型的小官巨贪现象。2、行贿人数众多,时间跨度长,“蚁贪”属性明显。陈善乐受贿案最终核证确定的行贿人多达48人,其受贿时间跨度长达近10年。此外,陈善乐受贿绝大部分的单笔数额也不算大,涉案的500余万元像“蚂蚁搬家”一样,都是由长年累月数百笔小金额的受贿所累积起来的,具有明显的“蚁贪”特征。3、受贿方式隐蔽,多发于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期间。陈善乐的受贿方式与典型的“收钱办事”不同,首先,行贿人在行贿时大多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而是普遍通过逢年过节以“拜年”、“拜节”礼金的方式行贿。行受贿人总是自欺欺人,以人情往来等理由狡辩。其次,该案件单笔受贿的数额一般较小,这使得其受贿行为也不易被他人所察觉。4、为掩人耳目、逃避处罚,陈善乐存在边退边收、收多退少等情节。陈善乐在其被提拔时、在其身边工作人员被查处时等时间节点上,曾多次向组织上缴过其受贿的财物,也向行贿人退还过部分财物。但因侥幸心理作祟,其只是边退边收,收多退少,最终未能逃过法律制裁。

犯罪原因:主观方面,一是以“功臣”自居,面对诱惑意志滑坡。陈善乐原本是农村出生,幼时家庭生活贫困,2004年刚开始担任宝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时,在工作岗位上也曾严于律己,兢兢业业于各项工作。但随着南京东扩战略和句容五大板块战略的实施,宝华镇开始涌入大量的企业从事开发建设,陈善乐逐步放松党性修养的锤炼,在面对各类诱惑时,丧失自我,认为自己作为宝华镇的主要负责人,对宝华的建设开发有巨大的功劳,在行贿人的腐蚀下,“眼花了,心活了”,开始大肆讲排场比阔气,打开了贪腐之门。二是放任私欲膨胀,法律意识淡薄。陈善乐在悔过书中写道,“面对着宝华大开发大建设的蓬勃开展,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全面开工,自豪感油然而生。而看见那些老板凭关系就轻轻松松赚取了千万元,自己付出的更多,总认为自己不开口主动索贿逢年过节的收点财物都是小事。”这些言辞充分表现了陈善乐平时法律学习完全敷衍了事,法律意识极其错误,再加上对自私自利的思想不加抵制,一步步降低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最终迈向犯罪。

客观方面,一是大权独揽,为“围猎”者提供可乘之机。陈善乐受贿大多都是其在担任宝华镇党委书记期间,其作为宝华镇的“一把手”,手中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约束,极易形成权力寻租。正因为如此,当有关企业想通过一些非法途径获得竞争优势时,便极易直接找到陈善乐这个能“说话算数”的人,于是陈便成为这些企业的“围猎”目标。二是监督缺失,使权力滥用有恃无恐。在陈善乐任宝华镇党委书记期间,虽然市政府及宝华镇也制定了许多规章条款,对实施招投标等进行了严格的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却没有将其贯彻落实到位,导致陈善乐应行贿人要求“打招呼”的时候,不敢监督,也不愿监督,对陈善乐交办的事情不论对错盲目执行,听之任之。尤其是,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审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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