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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过抗诉一起九人持械聚众斗殴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07
摘要:我院办理的钟某某、缪某某等人聚众斗殴,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敲诈勒索一案,被告人钟某某、缪某某因做生意产生隔阂,缪某某为泄私愤组织、策...

我院办理的钟某某、缪某某等人聚众斗殴,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敲诈勒索一案,被告人钟某某、缪某某因做生意产生隔阂,缪某某为泄私愤组织、策划、指挥被告人赖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5名被告人与钟某某等3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致被告人周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轻伤二级,黄某甲、黄某乙二人轻微伤。另,黄某甲、黄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赖某某、黄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有立功表现。2015年5月14日,一审法院对九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我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抗诉:一是被告人钟某某等九人持械聚众斗殴,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认定九名被告持械聚众斗殴,分别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但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属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二是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聚众斗殴不属于刑事和解范围,一审法院认定各被告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相互谅解,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不当。三是被告人赖某某、黄某甲虽有立功表现外,但二被告均有前科劣迹。案发前一日因有民警在场,未打成,次日继续斗殴,主观恶性较大。四是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有二罪,且均故意犯罪,使用暴力,社会危害性大,适用缓刑错误。我院遂依法提出抗诉,得到了赣州市院的支持。最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定原审判决对九名被告人均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不当,九名被告人全部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