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江苏省沭阳县友富薄板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朱山峰(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袁建口头达成供销协议,协议由被告人袁建以188元/吨的价格向该公司供应盐酸,同时附带条件是袁建将友富公司产生的废盐酸拉走处理。后袁建联系腐蚀品槽罐车车主即被告人汤效宁,经双方预谋后,由被告人汤效宁以150元/吨的价格承揽向沭阳县友富薄板科技有限公司运输盐酸及违法倾倒废酸工作。同年11月份,被告人汤效宁经其姑爷即本案被告人叶原介绍找到土地承包户即本案被告人张守信,张守信同意汤效宁以每车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在其承包的位于新沂市新安镇李庄村郯新路瑞阳新型墙体材料公司西侧坑塘内倾倒废酸。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3日,被告人汤效宁安排槽罐车司机即被告人宗振生及押车员被告人陆满意向友富薄板科技有限公司运送盐酸300余吨,并分十余次将该公司产生的90余吨未经处理的废酸非法倾倒在被告人张守信承包的坑塘内,造成该处环境严重污染、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上海市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检测,被告人倾倒的废酸PH值为1.0,属腐蚀性危险废物。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合计价值为人民币960余万元。 2014年3月,新沂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获悉此案后,迅速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同时,对在污染环境犯罪中起到居间介绍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叶原进行立案监督。最后叶原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袁建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015年 4月29日,新沂市检察院认为对部分被告人应当判处罚金刑而未判处,适用法律不当提出抗诉。2015年8月1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刑期,同时对陆满意等4人分别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