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孙进奇在徐州市泉山区火花村史庄租的作坊内,添加使用工业盐生产鸡血成品并且对外销售,为延长保存期限,孙进奇将部分鸡血放置于甲醛溶液中浸泡。公安机关在孙进奇的作坊内现场扣押甲醛溶液中的鸡血24桶,实际总重量817千克。经鉴定,上述鸡血样品中检出甲醛成分,最高含量达每公斤296毫克。2015年9月22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孙进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该案系徐州市泉山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发现案件线索,并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向泉山区检察院咨询该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该院经阅卷了解案情后,及时口头督促该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泉山区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成功办理了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