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余金凤、邹利民、冯勇、张凤真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经贺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被告人余金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2. 被告人邹利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3. 被告人冯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4. 被告人张凤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2011年至2014年期间,余金凤等四人先后到贺兰县加入以“西部开发”为名,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五级三晋制”模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计酬)依据的非法传销组织,发展下线或者帮助他人发展下线人员,骗取传销申购资金获利不等。2013年四人先后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数均达到30人以上,并在传销活动中担任给传销活动人员讲传销政策、展示黄金标志、办理申购,发放工资、福利(鸡、鱼)等,推动传销组织继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