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最后一个星期四(2015年9月24日)10时许,在桦甸市夹皮沟镇四道岔集市上,被告a人马某尾随被侵害人李某某至一卖鞋的鞋摊处,趁李某某不备之机,将李某某放在其一个黑色革质兜内的8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2015年10月21日10时许,在桦甸市夹皮沟镇老金长集市上,被告人马某尾随被侵害人雒某某,趁雒某某不备之机,用时间准备好的镊子将雒某某放在左侧上衣兜内的2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2015年10月28日10时许,在桦甸市夹皮沟镇老金长集市上,犯罪嫌疑人马某趁被害人唐某某不备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镊子盗窃唐某某左侧上衣兜内财务时,因被唐某某的姑姑唐某及时发觉并制止而未遂,马某逃离案发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2月1日,经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以盗窃罪对马某依法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