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17时30分,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DX892号小型轿车在省道S103线201公里(桦甸市红石林业局职工医院门前),处倒车时与李某某停放的吉B99F23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局部损坏,后赵某某驾车沿省道S103线向桦甸市方向逃跑,在省道S103线192公里(长安收费站)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桦甸市公安机房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264.91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6年1月29日,经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以危险驾驶罪对赵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