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重要案件信息

旗下栏目: 重要案件信息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对孙某某以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06
摘要:2015年11月2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95750号北京牌自卸低速货车沿省道S10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03公里+600米处时,因与对

2015年11月2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95750号北京牌自卸低速货车沿省道S10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03公里+600米处时,因与对方向来车会车时忽视瞭望,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前方同方向在道路右侧路边行走的行人韩某某撞到,造成韩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2015年12月4日,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月26日,经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对孙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