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路某某在桦甸市大市场东门附近,自称是民政局科长‘张某某’,能为佟某某办理低保,廉租房,骗取其6000元整。2015年11月末,被告人路某某在桦甸市大市场南门附近,自称是民政局科长‘张科长’能为王某某办理廉租房,骗取其人民币250元。以及一瓶保健酒。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路某某在桦甸市广场附近,自称是民政局科长‘张四’能为刘某办理低保骗取其人民币1000元整。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路某某在胡电视老交通局附近,自称是民政局科长‘张某某’能为靳某某办理低保,骗取其人民币350元整。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路某某在桦甸市金城购物中金附近,自称是民政局科长,能为禹某某办理低保,骗取其人民币700元整。2015年11月末,被告人路某某在桦甸市二院门口,自称是民政局‘张科长’能为袁某某办理低保,骗取其人民币600元整。2016年2月1日,经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以诈骗罪对路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